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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關于臺州天漁增氧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農機購置補貼違規(guī)問題處理的通知

核心提示:閩農機管〔2016〕13號各市、縣(區(qū))農機管理局(站、中心),福州市農業(yè)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農村發(fā)展局,各有關單位: 2016年1月

閩農機管〔2016〕13號

各市、縣(區(qū))農機管理局(站、中心),福州市農業(yè)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農村發(fā)展局,各有關單位:
    2016年1月11日,我處印發(fā)《關于暫停臺州天漁增氧設備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增氧機產品補貼資格的通知》(閩農機函[2016]4號),在全省范圍內,暫停了臺州天漁增氧設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漁公司)生產的增氧機產品補貼資格,要求有銷售天漁公司上述產品的縣級農機部門對其銷售情況進行抽查核實。
    在收集匯總11個縣級農機部門抽查核實報告后,我處正式約談天漁公司。天漁公司態(tài)度較為誠懇,承認未及時主動報告部分產品存在補貼比例偏高的問題。暫停補貼期間,天漁公司積極開展自查和整改,主動將補貼差價款(單臺計算公式:補貼額-銷售價的30%),共計67635元,退回明溪縣財政部門。結合相關縣(區(qū))農機部門報告,尚未發(fā)現(xiàn)天漁公司存在其他違規(guī)問題。
    根據(jù)《農業(yè)部農機化司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補貼額監(jiān)測和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農機產〔2015〕44號)及省農業(yè)廳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專題會議紀要(2016年32號)有關精神,經處務會議研究,現(xiàn)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自本通知下發(fā)之日起,在本省范圍內恢復天漁公司生產的YC-0.75型、YC-1.5型、YL-1.5型、YL-3.0型、YLZ-1.5型增氧機產品農機購置補貼資格。

    二、在暫停補貼期間,天漁公司無論是以試用、分期付款,還是其他任何形式銷售的產品,一律不得享受補貼。

    三、對暫停之前,天漁公司已經錄入2015年系統(tǒng)的產品(含系統(tǒng)自動作廢),按暫停前的補貼額給予補貼。

    四、根據(jù)天漁公司的主動申請,同意其生產的TPY-1.1型和TPY-1.5型噴涌式增氧機退出2016年福建省農機購置補貼市場。

   各生產企業(yè)要吸取教訓,以此為鑒,嚴格執(zhí)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切實履行參與補貼政策的主體責任和義務,積極維護良好的農機購置補貼市場環(huán)境。
 
 

                   福建省農業(yè)廳農業(yè)機械化管理處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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